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富美达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富美达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富美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高家庄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土墙村。法定代表人周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编号为0049132830型号为S11-250KV变压器一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执行员  王金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