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庆瑞申请执行高崇财、范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瑞,高崇财,范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506号申请人刘庆瑞被执行人高崇财被执行人范晓娟本院在执行刘庆瑞与高崇财、范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崇财、范晓娟和申请人刘庆瑞双方自行和解,已实际履行完毕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6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圆 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