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凤梅与被执行人丁桂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梅,丁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丁桂芬,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梅与被执行人丁桂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桂芬的工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