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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君与朱伟甫、朱善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朱伟甫,朱善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517号原告:杨君,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朱伟甫,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朱善学,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杨君与被告朱伟甫、朱善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伟甫长期不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山谢三一村北区57楼2单元9号居住,下落不明,无从查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李 雷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健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