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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漯河市岸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056号漯河市岸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远传纸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漯河市岸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合肥远传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4498.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411.8元(暂算至2016年5月4日,之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至款清);二、案件受理费1061元、执行费1315元,由被执行人漯河市岸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院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