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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凤鸣、陈旭等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鸣,陈旭,彭成启,孟宪翠,卜昭敏,张伯党,杜文学,徐修靖,赵伟远,袁德华,周广国,刘昌龙,徐瑞祥,陆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凤鸣,男,汉族,1950年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旭,男,汉族,1953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彭成启,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宪翠,男,汉族,1953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卜昭敏,男,汉族,1946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歌丰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伯党,男,汉族,1946年7月7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文学,男,汉族,1951年11月17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黄集医院对面)。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修靖,男,汉族,1950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伟远,男,汉族,1946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袁德华,男,汉族,1953年12月7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广国,男,汉族,1948年8月12日出生,住徐州市贾汪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昌龙,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瑞祥,男,汉族,1944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长法,男,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芳,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凤鸣等14人因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行初6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凤鸣等14人上诉请求称:1、上诉人自1970年初经当时的人民公社聘用,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直至现在还在从事该工作,劳动关系均在徐州市、各县文化局备案。2、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政府应为上诉人办理社会医疗养老保险,但徐州市信访局以徐信联办[2013]200号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是2013年城镇低保标准”。徐州市信访局文件,与前述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相悖,应为无效。3、上诉人请求依照省、市人民政府文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虽然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上诉人依据的是省、市人民政府生效的文件诉求,应认定上诉人请求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是行政机关应该落实生效文件的问题。综上,请求判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凤鸣等14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并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认徐州市信访局印发的徐信联办[2013]200号文件无效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要求落实其作为农村电影放映员相关待遇的政策,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上诉人应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王凤鸣等14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凤鸣等14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本岭审 判 员  张文强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