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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树文与张金英、田敬梅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87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李树文,男,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建工街。被保全人:张金英,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小营镇。被保全人:田敬梅,女,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小营镇。申请保全人李树文与被保全人张金英、田敬梅因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人李树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田敬梅名下的房屋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田敬梅(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小营镇、丘地号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号房屋产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李树文(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公安小区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延字第x**号、共有人为于井华房屋产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财产。财产保全费480元,由申请保全人李树文预交。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