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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市海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韦雁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海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韦雁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海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恩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韦雁琦,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市海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韦雁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民初3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