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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674洪义翠与寇彬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义翠,寇彬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674号原告:洪义翠,女,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振,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彬彬,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洪义翠与被告寇彬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洪义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义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义翠撤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洪义翠负担。审判员  程德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