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1938号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科技创业中心401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95812645A。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雪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扬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77312383C。法定代表人:王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2元,减半收取2131元,由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 人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余康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