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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连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158号原告:连某,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阚某,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