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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义茂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旭隆种植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茂,丰宁满族自治县旭隆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348号原告:李义茂,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市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旭隆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旭龙,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茂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旭隆种植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光临人民陪审员  李艳秋人民陪审员  高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