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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陆志伟、梁芊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伟,梁芊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志伟,男。被执行人梁芊芊,女。申请执行人陆志伟与被执行人梁芊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陆志伟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陆志伟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芊芊共有的(所有权人梁和建)在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街231号9幢3单元405号房屋一套,查封的房产是共有财产,未征得所有权人梁和建的同意,目前不宜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廖大功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立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