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孙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宋某某,女,80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孙某,女,53岁,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孙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孙某继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黑0221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孙某执行通知书,并向龙江县房产管理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