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邵共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共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共平,女,1957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曾因强行索要过路费,于2012年9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阻工,于2013年7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5年11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石井派出所警告;因非正常上访,于2016年1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石井派出所警告;因非正常上访,先后于2016年6月6日、6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共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15时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被告人邵共平拒不到庭接受审判,而导致本次庭审无法进行,为此,本院于同年5月4再次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共平以自家土地被他人所占并被他人打伤、丈夫家三兄弟土地分配不公及自家土地被村组修路占用为由上访。对此邵共平所在的娄星区石井镇斗罡村、石井派出所、石井镇政府、娄星区政府组织过多次协调处理,邵共平也向法院提起过自诉,但邵共平认为没有处理好。于是,邵共平以该问题没有处理好为由,从2015年开始进京上访,其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11月27日、2016年1月20日、6月4日、6月17日、7月2日、10月13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走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6年6月4日,被告人邵共平到中南海周边走访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娄星区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魏某于6月6日前往劝返,邵共平以不给钱就不回娄底、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由,向魏某索要了1000元;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邵共平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娄底市驻京办工作人员陈某进行劝返时被邵共平辱骂、抓伤。6月20日娄星区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魏某进行劝返时,邵共平以同样的理由,向魏某索要了2000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邵共平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10月15日娄星区石井镇工作人员邵某进行劝返时,邵共平以同样的理由向邵某索要了2000元。综上,被告人邵共平在进京非访登记后,以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由,向接访成员魏某、邵某强行索要钱财三次共计5000元。被告人邵共平于2016年7月22日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共平在其上访诉求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后,不遵守信访秩序,仍然多次越级到北京敏感地区、重点部位的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并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由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邵共平对其向魏某索要的两次钱供认不讳,可以认定为坦白。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邵共平对其向劝返工作人员魏某强拿硬要现金人民币两次共计3000元钱的事实无异议;对其向劝返工作人员邵某强拿硬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钱的事实有异议,辩解这次没有证据证明其硬要了钱,因为这次其没打领条;并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共平以其公公在世时对家里的土地等财产分配不公,要求政府给她一个公道,其认为政府没给她公道;村民李某的丈夫去世葬坟时没经过她的同意占用了她家的土地,为此双方引发纠纷,其被对方致成轻微伤后认为赔偿没到位;因修建镇属机耕道征用了她家及部分村民的田地,镇政府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村民进行补偿,其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等为由上访。对这些问题,邵共平所在的娄星区石井镇斗罡村、石井派出所、石井镇政府、娄星区政府组织过多次协调处理,邵共平因纠纷的事也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过刑事自诉,但邵共平认为均没有处理好,于是便从2015年11月开始进京非正常上访。因邵共平有几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走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11月27日、2016年1月20日、6月4日、6月17日、7月2日、10月13日对其训诫。为此,娄星区石井镇政府多次派人员到北京接访,有三次邵共平以不给钱就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由,向劝返工作人员强拿硬要现金人民币共计5000元,具体事实如此下:1、2016年6月4日,被告人邵共平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走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娄星区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魏某等人于同年6月6日前往北京劝返邵共平时,邵共平跟魏某讲不给1000元现金,其就不回家,魏某问邵共平有么子理由问他要1000元钱,邵共平讲没有理由,反正不给钱就不回家,魏某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就给了邵共平1000元现金,邵共平才跟魏某等人回娄底;2、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邵共平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娄星区驻京联络处的工作人员肖某8、吴某、陈某、聂某等人前往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进行劝返时,邵共平对陈某进行辱骂并抓伤陈某的右手臂,还说谁接她回家谁就得先给她4000元钱。同年6月20日娄星区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魏某等人前往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劝返邵共平,邵共平开口就问魏某要4000元钱,不给钱就不走,后来经过讨价还价,邵共平就对魏某说最低得给她2000元钱,少一分都不行。为了能劝返邵共平,魏某在娄底市驻京联络处大厅给了邵共平2000元现金,邵共平才跟魏某等人回娄底;3、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邵共平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娄星区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邵某等人于同年10月15日前往北京劝返邵共平时,邵共平提出如果想要她回去就必须先给她3000元现金,后来通过讨价还价,邵共平说最少得给她2000元现金才离开北京,还说要把到北京非访索要金钱作为副业来搞,只要有人去劝返她,她就会向劝返人员要钱,每次最少得给她2000元,否则她就不回家。邵某问她要钱的理由,邵共平说无理由,就是要2000元钱,为了完成这次劝返任务,邵某在经过了几天的劝返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只好答应邵共平强拿硬要2000元的无理要求,为了防止邵共平拿到钱后又不回娄底,对这2000元钱邵某在10月17日只给了邵共平500元现金,另1500元现金在邵共平的一再催讨下,于10月18日临上火车前才给。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邵共平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7月22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民警将从北京劝返回娄底的被告人邵共平带至公安机关的事实;3、证人肖某1、邓某的证言,证明邵共平上访的主要诉求有三个:一是认为她公公在世时对家里的土地等财产分配不均,要求政府给她一个公道。镇政府、村支两委对其兄弟间家庭矛盾多次组织协调,后来达成了协议,但是邵共平又反悔;二是村民李某的丈夫死后安葬坟地占用了她家的土地,双方引发了纠纷,邵共平就往坟坑里填土,后李某的家人到邵共平家理论时,邵共平自述对方殴打了她,她花了几千元医药费,公安机关多次协调处理,对方也答应赔偿1.3万元,但因邵共平要10万元,要求太高未达成协议;三是因为修建村组公路,镇政府按照国家征地标准征用邵共平家的田地(该田地共2.3亩,实际征用0.5亩),但邵共平不同意国家标准补偿,镇政府多次找邵共平协商,邵共平没有任何理由就是要求补偿其10万元。由于邵共平要求太高,经常出尔反尔,故其诉求一直未处理好。以上问题,娄星区肖某2副区长、石井镇党委书记肖某3等人于1016年5月11日上午,对邵共平的诉求专门开了一个协调处理会。邵共平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要求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达不到她的要求,她还是会坚持非访的事实;4、关于处理太升组刘某、肖某4、肖某5家父母遗留土地的意见,证明对于邵共平提出其公公在世时对家里的土地等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娄星区石井派出所、石井镇斗罡村村支两委召集肖某4、肖某5、肖某6三兄弟等人进行了协调处理且自愿达成了协议并签字认可的事实;5、民事纠纷调解书、民事调解纪要,证明石井派出所及斗罡村村支两委分别于2013年6月8日、2014年11月19日组织双方对于邵共平所反映的土地被李某家葬坟所占并被打伤的问题进行调解,因未达到邵共平的要求而使调解未成功的事实;6、关于邵共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证明石井镇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对邵共平提出的修建村级公路征用其田地未补偿及请求查处侵占责任地葬坟一事进行了答复:1、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我镇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因修斗罡村至石井村村级公路,需征用你户部分土地,工作组工作人员与你户及同组有征地的户协商,除你户之外都同意按征地政策予以补偿,但你户提出的要求太高,无法予以满足,现公路(你户田土段)已停工。待与你协商完后,再予以施工。2、对葬坟一事,我镇工作组工作人员分别找你们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但你已经上诉法院,由法院进行答复处理。3、在办理你的信访事项期限内,你多次进京上访甚至进京非访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希望对你的训诫引以为诫,理性对待。如不服本处理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娄星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即为该项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的事实;7、邵共平信访问题接谈会,证明对于被告人邵共平的信访问题,石井镇政府于2016年5月11日由娄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肖某2牵头进行了接访,形成了接谈会记要:对邵共平的诉求由政府和派出所协调处理,处理不好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但不能到北京搞非正常上访,如恶意非正常上访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事实;8、(2015)娄星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邵共平因李某家占用了邵共平家土地葬坟,由此双方引发纠纷,被告人邵共平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的事实;9、会议记录,证明2015年5月11日就修建镇属机耕道,娄星区石井镇政府有关领导在娄星区石井镇斗罡村召集村支两委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召开专门会议的事实;10、石井镇斗罡村镇属机耕道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证明此补偿标准是按娄政发[2012]1号和娄政发[2013]7号文件执行的事实;11、土地丈量登记表及镇属机耕道征地费到组表,证明被征用地已被丈量,征地费已发放到征地农户手中,只有邵共平家未签字领取征地费的事实;12、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从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魏某、欧某、邵某处提取被告人邵共平于2016年6月6日、6月20日、7月21日、10月18日在北京以不服从劝返为由硬要金钱的录音录像及邵共平写的领条的事实;13、领条,证明被告人邵共平于2016年6月6日、6月20日分别领到现金人币1000元、魏某现金人币2000元的事实;14、2016年11月2日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被告人邵共平于2016年6月6日、6月20日、10月17日三次在北京非访期间无任何理由分别向劝返工作人员魏某、邵某等人强行索要1000元、2000元和2000元人民币现金共计5000元,否则就不听劝返继续在北京非访。魏某、邵某等人在多次做其工作无效后,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劝返任务,魏某、邵某在没办法的情况下自己向邵共平支付了其索要以上金钱的无理要求。因魏某、邵某系工作原因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向邵共平支付了现金,考虑到魏某和邵某的实际困难,经单位研究同意由镇财政补偿其二人在劝返邵共平期间的实际损失共计5000元的事实;15、训诫书七份,证明被告人邵共平因在中南海周边走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11月27日、2016年1月20日、6月4日、6月17日、7月2日、10月13日训诫的事实;1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邵共平曾因强行索要过路费,于2012年9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阻工,于2013年7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5年11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石井派出所警告;因非正常上访,于2016年1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石井派出所警告;因非正常上访,分别于2016年6月6日、6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17、门诊收费票据,证明陈某于2016年6月17日被被告人邵共平抓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药费120.78元的事实;18、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邵共平自被执行逮捕后,先后采取绝食、静坐等行为不服从监管管理,据不配合公安机关提审,故无法提讯的事实;1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邵共平因为她丈夫几个兄弟财产分配不均、别人把她家的土地占为坟地,对方打伤了她一直未处理、修村组公路占用了她家的田地三个问题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且邵共平称她到北京去非访,不是要解决问题,而是把非访索要钱财作为一个挣钱的渠道。2016年6月4日,邵共平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其接到通知后,其与肖某7、邓某赶到北京劝返邵共平。邵共平见到其后就向其要1000元当作非访期间的工资。其没有办法,只能给邵共平1000元,邵共平拿到钱后与其一起回了娄底;2016年6月20日,其与维稳劝返办的工作人员赶到久敬庄救助站劝返邵共平时,她提出要其给她4000元钱才答应回娄底。其问她为什么要钱,邵共平讲她没有任何理由,就是向其敲诈勒索,且这次她拿到钱回家后,过几天还会到北京上访,一个月非访两次,每次必须得给她钱才回家。为了让邵共平顺利跟其回家,经过多方做工作,其在娄底市驻京联络处的大厅里给了她2000元,并要她写了一个收据的事实;20、证人肖某7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的一天,娄底驻京办接到通知说邵共平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训诫后送到马家楼了。因信访人员在马家楼不能过夜,驻京办就要其把邵共平先接到久敬庄,再通知石井镇派人将邵共平劝返回娄底。后其与石井镇信访办的魏某和石井镇斗罡村的邓某到北京劝返邵共平。邵共平讲就是要非访,不会跟魏某回家,非要回家就得先给1000元,这1000元也没什么理由,就算她在北京上访期间的工资等开支,不拿到钱她是不会回家的。魏某为了把邵共平劝回家就给了她1000元,邵共平写了个领条,之后跟魏某、邓某回娄底了;第二次也是2016年6月份的一天,在第一次没过多久后邵共平又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其与吴某、陈某、聂某四人到马家楼去接她,邵共平一见到陈某就辱骂他,并用手在陈某右手上一顿乱抓,还打了他的头部和胸部,后被他们劝开。邵共平说她要在北京非访,如果非要她回家就必须给她4000元。后石井镇的工作人员魏某来到北京与其一起做邵共平的劝返工作,但邵共平还是提出要给她4000元才回家的要求,并讲她没有任何理由,就当作是敲诈勒索,反正不给钱就不回家,且她以后还会来上访的。后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魏某没办法就给了邵共平2000元,并要邵共平写了一个收据。邵共平拿到钱后就和魏某等人回娄底了;第三次是2016年10月中旬,邵共平又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训诫后,石井镇的工作人员邵某、邓某两人于2016年10月15日赶到北京,与其一起劝返邵共平,邵共平称她就是要到北京非访,要她回娄底必须先给她3000元,之后又说给她2000元算了,少一分都不行,此次劝返邵共平拿了邵某2000元才跟他们回家的事实;21、证人陈某、吴某、聂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7日前往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劝返邵共平时,邵共平对陈某进行辱骂并抓伤陈某的右手臂,还说谁接她回家谁就得先给4000元钱。同年6月20日娄星区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魏某等人前往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劝返邵共平,邵共平开口就问魏某要4000元钱,不给钱就不走,后来经过讨价还价,邵共平就对魏某说最低得给她2000元钱,少一分都不行。为了能劝返邵共平,魏某在娄底市驻京联络处大厅给了邵共平2000元现金,邵共平才跟魏某等人回娄底的事实;2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7日,邵共平在北京上访,其安排工作人员吴某、陈某、肖某8、聂某等四人去做劝返工作,邵共平与劝返人员陈某发生冲突并将陈某手臂抓伤,还讲谁接她回家谁就得给4000元钱,后四人将邵共平安置在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6月19日,石井镇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魏某到北京后于6月20日将邵共平接至娄底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邵共平称仍要4000元钱才回家,不给钱就不回娄底,并在地上打滚。魏某讲没有这么多钱,邵共平讲最低要2000元,魏某没有办法只好给了邵共平2000元,并要邵共平打了领条,当天下午邵共平与魏某一起回了娄底。邵共平在2016年10月还到了北京非访,听说邵共平此次又以不服从劝返安排为由,向工作人员索要了2000元,且从2015年11月至今邵共平非访了五次的事实;23、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4日,因村民邵共平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其与邓某被安排一起到北京去做邵共平的劝返工作。10月15日,当其赶到北京久敬庄救助站接邵共平时,邵共平提出必须要先给她3000元,她才会回娄底的要求。经过其与邓某做了一段时间的工作后,邵共平说至少要给她2000元才会离开北京,且她每个月会来北京两次,将非访索要金钱作为副业,只要有人去劝返她,她就会向劝返人员要钱,每次至少得给她2000元,否则她就不回家。其问她要钱的理由,邵共平说无理由,就是要2000元钱。为了完成这次劝返任务,其在看在经过了几天的劝返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只好答应邵共平强拿硬要2000元的无理要求,为了防止邵共平收到钱后又不回娄底,只好答应邵共平强拿硬要2000元的无理要求。为了防止邵共平拿到钱后又不回娄底,对这2000元钱其在10月17日只给了她500元现金,另1500元现金在邵共平的一再催讨下,于10月18日临上火车前才给的事实;2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其与魏某、肖某7一起在北京久敬庄劝返邵共平,邵共平以不给钱就不回家,继续非访为由向魏某索要了1000元作为在北京非访期间的开支费用。2016年10月,邵共平又到中南海上访,且以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由向邵某强行索要了2000元的事实;25、被告人邵共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家里几兄弟的矛盾没有处理好;别人把其家的土地占为坟地并打伤了其一直未处理好;别的村组修建公路占用了其田地。对这些问题有谈过但协商不好,达不到其的要求,所以其就一直要非访。2016年6月17日早晨其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北京的警察过来查问其,中午把其送到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下午,娄底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吴某、肖某8还有两个男性(具体名字其不知道)共四个人到马某救济服务中心劝其回家,因其中有一个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具体名字其不知道)在其上次上访时和其搞僵了关系,其一见到他就骂他“你个狗卵样子,你娘的。”等一些话,他就用手指着其,其就立即抓住了他的衣服,他的右手臂被其抓破了几条血痕。吴某劝其莫激动,莫骂人,有么子事好好讲,并劝其回家,其就跟吴某讲必须要先给其4000元钱其才会回去的。6月20日,石井镇政府工作人员魏某等人来接其回家,其就问魏某要4000元钱,反正不给钱就不走,后来经过讨价还价其就对魏某说最低要给2000元现金其才回家,魏某就给了其2000元现金,其还给魏某写了一张收条,其才跟他们一起回娄底;2016年6月6日,魏某到北京劝其回娄底时,其就跟魏某索要过1000元现金,当时其也是跟魏某讲不给其1000元钱,其就不回家,魏某还问其有么子理由跟他要1000元钱,其跟魏某讲没有理由,反正不给钱就不回家,后来魏某没办法就给了其1000元钱,其就跟魏某回了娄底;2016年10月13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直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是石井镇政府的邵某和其村的村干部邓某两个接其回家的,其问邵某要了钱,但是其没有给他打条子,他们不给钱,其是不会跟他们回来的。其每次在北京非访时,其都问接其的人要过钱,但是其不会告诉你们给了其多少钱的,也不会告诉你们具体过程的事实;26、照片、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6月20日,民警对陈某进行检查,证明其右手臂被抓伤的事实;27、视听资料,证明邵共平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共平理应按照正常的信访程序反映诉求,不应该以进京非访登记、不给钱不服从劝返为由强拿硬要财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邵共平到案后对自己向劝返工作人员魏某强拿硬要现金人民币共计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共平辩解其没有向劝返工作人员邵某强拿硬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辩解,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邵共平向劝返工作人员邵某强拿硬要现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邵共平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后,仍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故本院对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共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若安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琴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