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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汪军与臣食(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1707号申请人汪军与被申请人臣食(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争议,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268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7,107.79元。届期,被申请人臣食(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汪军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臣食(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汪军,其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诸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