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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魏峨;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峨,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162号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梁志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峨,女,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雷养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峨、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峨、第三人甘肃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弘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花????????1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