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呼丽伟申请执行苏玉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丽伟,苏玉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呼丽伟,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苏玉凯,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呼丽伟申请执行苏玉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黑0221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丽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一座用以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