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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宝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址:宁陵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迎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吕松涛,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张宝玉,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1423-195031368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423-195031368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