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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124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11244如皋市皋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葛龙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皋城物业有限公司,葛龙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1244之一号原告:如皋市皋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517号。法定代表人:顾海鹏。被告:葛龙坤,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如皋市皋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龙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司荣华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3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如皋市皋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如皋市皋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司荣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