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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仁杰与闫精力、苏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杰,闫精力,苏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585号原告李仁杰,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现住,。被告闫精力,男,汉族,1958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苏丽英,女,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宣武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杰诉被告闫精力、苏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仁杰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