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仁杰与闫精力、苏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杰,闫精力,苏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585号原告李仁杰,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现住,。被告闫精力,男,汉族,1958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苏丽英,女,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宣武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杰诉被告闫精力、苏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仁杰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