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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雨思、王志慧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思,王志慧,郭社芹,刘一增,苏学民,张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刘雨思,住所地魏县。申请执行人王志慧,住所地魏县。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魏县。申请执行人郭社芹,住所地魏县。申请执行人刘一增,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苏学民,地址魏县。被执行人张书军,地址魏县。刘雨思、王志慧、刘庆月、郭社芹、刘一增与苏学民、张书军人格权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学民、张书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雨思、王志慧、刘庆月、刘思雨、郭社芹、刘一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学民、张书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雨思、王志慧、刘庆月、刘思雨、郭社芹、刘一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学民、张书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雨思、王志慧、刘庆月、刘思雨、郭社芹、刘一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