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耀东与徐兵、宁夏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东,徐兵,宁夏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耀东,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徐兵,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尹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庆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耀东与被执行人徐兵、宁夏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力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9980元,执行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兵、宁夏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新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8604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军审判员 唐玉龙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