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颖超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颖超,北京润泽幽居瑜伽健身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孙颖超,女,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北京润泽幽居瑜伽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号院**号楼**层1603。负责人李中英。申请执行人孙颖超与被执行人北京润泽幽居瑜伽健身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4092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颖超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润泽幽居瑜伽健身中心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孙颖超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润泽幽居瑜伽健身中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6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