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行申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裴宏伟、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裴宏伟,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青岛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宏伟,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9楼。法定代表人刘振声,局长。原审第三人青岛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57号建设大厦1层。法定代表人于瑞升,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裴宏伟因诉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原审第三人青岛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5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裴宏伟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枉法裁判故意包庇实施违法行政的政府部门。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无视法律职责,违法为涉案第三人备案,将不合格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高层住宅,备案合格后交付使用,造成重大消防火灾和建筑质量隐患,威胁购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涉案第三人申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责任清楚予以备案,但是实际被申请人用虚假材料为涉案第三人备案合格。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知道涉案项目开发建设中擅自改变原始规划设计和房屋使用性质,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备案行政行为,却以行政审批改革为借口包庇、袒护这些违法行政行为,作出错误裁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请求:1.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571号行政裁定;2.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行初36号行政裁定;3.指令黄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第76项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建设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裴宏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宏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 琳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