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誉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童国祥,童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王重阳。被执行人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71276-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童国祥。被执行人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9401-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法定代表人傅裕仁。被执行人浙江永誉诚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2591-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红石路18号。法定代表人罗风。被执行人童国祥,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童春娟,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3层、4层,建筑面积均为779.3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3层、4层,建筑面积均为779.3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更字第××、00××67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天平房估(2017)字第1110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