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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闫占军盗窃案件刑事决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黑8106刑更2号罪犯闫占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襄河农场祥和小区。2015年4月8日因犯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4月1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黑81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决闫占军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4月19日罪犯闫占军以自己患有结肠癌、肝继发恶性肿瘤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4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当事人申请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本院受理后,对罪犯闫占军的病情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委托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结论为结肠癌术后,肝介入术后改变,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对闫占军暂予监外执行回复函中认为依据(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从严审批,建议对罪犯闫占军暂予监外执行应当从严审批。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北垦矫调意(2017)字23号对闫占军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认为,闫占军的病情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存在一定社会影响。本院认为,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闫占军病情诊断虽然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但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和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北垦矫调意(2017)字23号对闫占军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均认为闫占军存在社会危险性,应当从严审批,依据法律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另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了累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二)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闫占军不予监外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