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谭春莲、郭正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莲,郭正才,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033号原告:谭春莲,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原告:郭正才,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796988789J。法定代表人:胡立俭。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春荣,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春莲、郭正才与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春莲、郭正才以本案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春莲、郭正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春莲、郭正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4元,减半收取为207元,由原告谭春莲、郭正才承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