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雪松与海梅、七十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松,海梅,十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215号原告:张雪松,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海梅,女,196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被告:七十五,男,1962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原告张雪松与被告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雪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雪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