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督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袁炳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袁炳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督61号申请人: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西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天森国际花都A5栋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865763-9。负责人:戴正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明春,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袁炳潾,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袁炳潾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9日发出(2017)皖1181民督6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袁炳潾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自2017年5月9日发出(2017)皖1181民督61号支付令后,被申请人袁炳潾于2017年5月17日以其两辆摩托车在小区被盗,至今未得到解决,小区管理不到位,严重不负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1181民督6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惠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