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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牛区亿川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牛区亿川建材经营部,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破申1号申请人:金牛区亿川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9号新区5栋23号。经营者:蒲飞,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大源组团新希望国际B栋20楼4号。法定代表人:黄涛。申请人金牛区亿川建材经营部(下称亿川建材部)以被申请人四川宏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宏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宏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该申请后,依法通知宏瑞公司。宏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10年8月3日,核准登记机关为成都市高新工商局,注册资本1100万元,股东为黄涛、陈晓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金牛民初字第721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399768元及违约金(以4399768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1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黄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费57600元;决定案件受理费447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971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黄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黄涛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73454元、执行费52135元。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川0106执15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一、本院在执行(2015)高新执字第1630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俊,被申请执行人宏瑞公司)中,委托拍卖被申请人享有的座落于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439.17万元,目前尚有139.17万元未予分配。二、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已决定对黄涛、陈晓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宏瑞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核准登记机关为本院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被申请人宏瑞公司尚有财产可供偿还债务,故不足以认定其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金牛区亿川建材经营部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余存江审判员 梁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