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赖长辉与郭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长辉,郭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239号原告赖长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瑞金市云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运生。原告赖长辉与被告郭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长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运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长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68400元;2、本案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瑞金市经营煤矸石粉销售。被告因在瑞金市××××村杰子脑红砖厂生产红砖需要,向原告购买了煤矸石粉。至2015年12月9日,被告欠原告煤矸石粉货款684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被告承诺该欠款分两次支付,其中于农历12月23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38400元于2016年6月还清。事后,被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被告郭运生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郭运生于2012年开始向原告赖长辉购买煤矸石粉。经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煤矸石粉货款684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的内容为:“欠条。瑞金赖长辉煤矸石(粉)款陆万捌仟肆佰元正(¥68400元)。分两次还,古(农)历12月23日前还3万,其他明年六日前还清。经欠人郭运生。2015.12.9日”。此后,被告未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催收欠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复印件、欠条各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赖长辉与被告郭运生之间达成买卖煤矸石粉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被告郭运生未按欠条约定及时、全面支付货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4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运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赖长辉煤矸石粉款6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被告郭运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艳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