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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怡与范定龙、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怡,范定龙,林婷,林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230号原告:孙怡,女,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黄婷雯,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定龙,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林婷,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顺安,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怡诉被告范定龙、林婷、林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怡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怡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0400元,由原告孙怡负担。审判员  韩若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里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