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建敏、彭约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敏,彭约萍,万峰,黄德龙,萍乡市黄阳易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肖建敏,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彭约萍,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万峰,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德龙,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市黄阳易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光丰管理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建敏与被执行人彭约萍、万峰、黄德龙、萍乡市黄阳易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239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