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胥阿生与胡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保,胥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保,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阿生,男,194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胡金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和2017年3月31日两次向上诉人胡金保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53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胡金保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金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恽妍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