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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郏县金弘泰选煤有限公司与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金弘泰选煤有限公司,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400号原告:郏县金弘泰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李口镇昝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6269444XX(1-1)。代表人:刘宝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676707479X。代表人:姬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金弘泰选煤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金弘泰选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100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11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郏县金弘泰选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01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王先芬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少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