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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海原县爱丰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尔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原县爱丰建材有限公司,王尔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海原县爱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原县。法定代表人杨爱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尔都,男,1981年02月0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海原县爱丰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尔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尔都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原县爱丰建材有限公司石料款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尔都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海原县爱丰建材有限公司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如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