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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何建云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云0125民初1063号原告何建云,女,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匡远镇五星村委会哈喇村***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昆明市塘屋烧烤宜良十七分店。法定代表人:李建梅。地址:宜良县。原告何建云诉被告昆明市塘屋烧烤宜良十七分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建云、被告昆明市塘屋烧烤宜良十七分店法人李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建云自2017年5月1日为被告昆明市塘屋烧烤宜良十七分店做工,约定底工资1800元。因其他事宜原告离开被告处,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人民币23.00元,为此原告何建云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昆明市塘屋烧烤宜良十七分店当庭支付原告何建云工资人民币23.00元。(已当庭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昆明市塘屋烧烤宜良十七分店负担。审判员  黄晓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文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