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友德与兰洪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德,兰洪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548号原告:杨友德,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兰洪开,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杨友德与被告兰洪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友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友德以欲同兰洪开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友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友德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