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友德与兰洪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德,兰洪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548号原告:杨友德,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兰洪开,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杨友德与被告兰洪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友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友德以欲同兰洪开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友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友德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