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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法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龙,马喜娣,马法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454号自诉人赵彦龙,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自诉人马喜娣,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人马法杰,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新郑市。自诉人赵彦龙、马喜娣以被告人马法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以被告人马法杰已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被告人马法杰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彦龙、马喜娣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