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艳军、旷明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军,旷明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57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艳军,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因本次故意伤害于2016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旷明华,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因本次故意伤害于2016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18日6时许,在东莞市塘厦镇诸佛岭社区迎宾小区潮州砂锅粥宵夜店,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与被害人陈某在协商矛盾时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期间,赵艳军持啤酒瓶与旷明华将陈某打倒在地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洪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被害人先动手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动手在先,对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所提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赵艳军、旷明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艳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处罚15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人旷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处罚15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审 判 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蕾胡伟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