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12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淑芳与汪仁海、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芳,汪仁海,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12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芳。被执行人汪仁海。被执行人宋琴。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与被执行人汪仁海、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淑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仁海、宋琴给付本金133007.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宋琴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两套予以查封,因成华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且存在抵押优先权,已依法移送处置并申请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淑芳10800.00元。现被执行人汪仁海、宋琴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淑芳本金12220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