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继先与张会广、张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先,张会广,张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161号原告:胡继先,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会广,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举,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先与被告张会广、张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继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继先负担。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