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韦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超,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寄押于四川省绵阳市看守所,同年3月1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超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韦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冒充被害人谢某的QQ好友,以能为谢某在网上发布广告为由互加微信好友,骗取谢某人民币3220元。经侦查,被告人韦超于2017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四川省绵阳市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韦超犯诈骗罪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韦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韦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冒充被害人谢某的QQ好友,以能为谢某在网上做广告为由互加微信好友,谢某为其转款骗取人民币3220元。经侦查,被告人韦超于2017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四川省绵阳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被害人谢某报案称,2017年1月7日17时他在南岗区七政街35号2单元103室的家中上网时,被一冒充朋友QQ加好友后被骗人民币3220元。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民警杨震在当地派出所配合下,于2017年2月27日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青羊村将被告人韦超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韦超的身源及现实表现情况。证据三、扣押物品清单:苹果6S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电脑主机一台。证据四、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谢某于2017年3月7日收到被告人韦超家属返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20元,表示谅解。证据五、情况说明和羁押证明:韦超被羁押时间是2017年2月27日,3月2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民警带出看守所。证据六、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17年1月7日下午17时他在家上网时QQ里新加了一个号,当时他看头像以为是他的一个朋友就加了。后来该人给他推荐了一个网站说玩游戏便宜,他就相信了这个人。该人让他加微信转账,他加微信后转了三笔钱,分别是两笔960元和一笔1300元。后来他再联系该人时发现微信号被拉黑了,他就给他朋友打电话朋友说不知道,他才发现是被骗了就来报警了。加他的QQ号是15×××71,网名叫小龙,后来又加了一个QQ号,网名是zhaocs/houcs/8cs发布站,加的微信号是×××。证据七、被告人韦超的供述:2017年1月7日,他在传奇世界私服里看到了被害人谢某的好友里有他认识的一个游戏玩家,他知道这个玩家也是谢某游戏里的好友,他就把这个游戏玩家的头像给复制过来加谢某为QQ好友了。他和谢某在QQ聊天的过程中问想不想在传奇世界私服的游戏为谢某发布网上广告,而且他做广告的价格比较低,谢某同意了并询问他价格,他说一个发布960元,谢某认为价格合理就让他做两网的发布广告,他让谢某加他微信号,用微信给他转账。谢某先转了两笔960元,他又对谢某说两个网站如果多加1300元人民币发广告会做的更好还有优惠,谢某就又用微信转了1300元人民币,他收到钱后就在QQ和微信上都把谢某拉黑了,他没给谢某发布过网上广告。他用号码为15×××71的QQ号加的谢某,他加谢某的微信号是×××。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韦超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返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