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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93唐铁牛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铁牛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铁牛,曾用名唐好、唐大牛,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启东市。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铁牛犯放火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铁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唐铁牛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唐某发生口角。当晚9时许,唐铁牛至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九组唐某停靠在连兴河西岸的水泥船(该船为唐某平时生活所用),被告人唐铁牛进入该船上的彩钢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房内被褥点燃后逃离现场。该船上的彩钢房及房内生活设施被烧毁,停靠在该水泥船外侧的泡沫浮子筏一只也被烧毁。该船近旁有多艘他人用于生活起居的船只停泊。群众报警后,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火扑灭。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证,被烧毁的彩钢房价值人民币2807元。被告人唐铁牛于2017年3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唐铁牛得到被害人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铁牛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唐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唐勇、蒋启东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相关视频,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财物损失价格鉴定意见,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唐铁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铁牛为泄愤,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铁牛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铁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铁牛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唐铁牛犯罪起因、危害结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铁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生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人民陪审员  黄 辉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