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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4977号原告:王某,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寒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