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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某,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60号申请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治平乡文庙河村*组。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日山路七号东海创意中心20楼,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1号麦尔斯财富广场16F。负责人胡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某某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令:冻结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402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2017)陕0402执保6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