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邹小华、刘洪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华,刘洪祥,刘洪涛,左晓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766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华,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洪祥,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洪涛,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左晓君,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桥北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29xx。申请执行人邹小华、刘洪祥、刘洪涛与被执行人左晓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