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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邵恒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邵恒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肖福祥,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恒兴,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与邵恒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3882.1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3882.10。现已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助理审判员  郭 靖助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