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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方良亚与方贤玉、方贤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良亚,方贤玉,方贤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方良亚,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方贤玉,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方贤佩,男,1967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良亚与被执行人方贤玉、方贤佩为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